四川發布《關于收繳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厲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
作者: 2017-04-17 新聞來源: 【字體:大 中 小】 打印本頁 |
儲存、持有槍支、爆炸物品...... 是不是犯法? 將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你對這些有沒有了解?
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近日聯合發布《關于收繳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厲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下稱《通告》)。 ?。丛拢保比?,省公安廳解讀《通告》時表示,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只要非法擁有一支火藥槍,或者兩支打鳥的氣槍,即構成犯罪。在網上發布涉及槍爆物品制作方法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即構成犯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省公安廳相關負責人介紹,簡單地說,只要非法擁有一支火藥槍,或者兩支打鳥的氣槍,即構成犯罪。此外,個人撿拾的爆炸物品要及時上交公安機關,一旦私存就構成違法,超過一定數量就構成犯罪。 《通告》專門指出,利用射釘器非法改制為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一支以上的,或在互聯網上發布有關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制作方法的信息,即構成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射釘器、射釘彈是非常容易獲取的,有些人通過簡單改制就成為槍彈,用于打獵打鳥,其社會危害非常大。”該負責人表示,群眾應認識到,用射釘器、射釘彈改制為槍支彈藥是違法犯罪,持有和使用改制后的槍彈也是違法犯罪。 《關于收繳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嚴厲打擊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摘登 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屬國家嚴格管制物品,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及走私或者非法持有;嚴禁非法改制射釘器、射釘彈。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射釘器非法改制為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槍支一支以上的,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互聯網上發布有關槍支、彈藥和爆炸物品制作方法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介紹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以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罪的共犯論處。明知他人實施涉槍涉爆違法犯罪活動,為其提供資金、技術、場所等幫助的,以共犯論處。 自通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主動投案并交出非法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逾期拒不投案、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繳并從嚴懲處。 違法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涉槍涉爆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涉槍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規勸在逃涉槍涉爆案件犯罪人員投案。凡舉報有功的,給予200元至2萬元獎勵;窩藏、包庇涉槍涉爆違法犯罪人員,幫助違法犯罪人員毀滅、偽造證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嚴懲處。 數據鏈接 去年全省收繳槍支7917支子彈22萬余發 據省公安廳介紹,2016年,全省共收繳槍支7917支、各類子彈22萬余發,收繳炸藥近16萬公斤、雷管29.8萬余枚,破獲涉槍涉爆刑事案件978起、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139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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